恶意推高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最高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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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问题,郑重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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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公平、合法和诚信经营。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微嘉州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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