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病保险首次向3类困难人员倾斜202
原标题: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下月起实施
12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意见》首次将职工大病保险与居民大病保险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类困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实施十余年,救助标准居全省前列。今年截至11月底,已累计救助7.76万名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支出2.22亿元。
包括6类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针对各类困难人员,实施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内的综合保障。目前,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共包括6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起,个别类别和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原“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这一类别,由“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予以替代;对于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2类人员,参照特困人员执行相关保险和救助政策。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有变化。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某一时期内家庭成员因重特大疾病发生的费用支出,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以申请这一身份类别。过去,对其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情况予以救助,明年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将对其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这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提醒6类参保人要想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应先由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困难人员身份,医保部门共享其信息并直接在结算系统中作出标记,困难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向3类人员倾斜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的作用。为确保所有困难人员应保尽保,保障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根据困难程度,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50%资助。年共参保资助9.2万余人,财政补贴余万元。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之后,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实施意见》首次将职工大病保险与居民大病保险一样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类困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分别由1.5万元和1.8万元降低至元和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由75%和65%提高至80%和70%;取消大病保险报销限额(普通参保人报销限额为60万元)。通过政策倾斜,更好减轻困难人员大病负担。
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
医疗救助作为对困难人员的专项保障,对困难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长期护理等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根据困难程度不同,分类分层予以救助。
对于普通门诊医疗费以及失能人员的长期照护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再按80%至%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元、元救助;对于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80%至%的比例给予救助,每年度最高救助15万元;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低保、低保边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4类人员,其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年起,我市首次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年,普通门诊和护理救助作为我市特有的救助类型,也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一并纳入救助范围。
对于因重特大疾病临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对这类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年起,救助门槛(起付标准)从3万元降至2万元,救助限额由13万元提高至15万元。本次调整,进一步下调起付标准至1.3万元,救助可及性更高。据统计,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体经医疗救助后,个人平均负担仅4%左右,综合救助限额达到17万元以上,救助力度多年来全省领先。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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