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医院,医院不能随意向

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其医务人员进行追偿?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侵权责任法》所作的立法说明来看,立法者还是倾向于肯定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权的。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医务人员在造成损害中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对其医务人员应当享有追偿权。医务人员应当赔偿医疗机构因赔偿患者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考虑到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经济实力对比以及双方的关系,我们应当严格限制医疗机构追偿的数额。实践中,只有在医务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医疗机构才可以向该医务人员进行追偿。如果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只有一般过错,则应由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不应享有追偿权。

  第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如何认定?从大的原则来说,过错的认定一般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及通过鉴定确定过错两种方式。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好理解,比如违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等。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予以确定。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损害。损害原因可能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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