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东丽华天医院等七家定点医疗机构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医院等七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医院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08元。
二、天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00元。
三、天津河东金色门诊部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元。
四、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00元。
五、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元。
六、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1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元。
七、天津滨海新区富康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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