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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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完成,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福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参保对象和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居民和农村户口居民,包括福绵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园)在册儿童。

◆◆◆年度缴费标准

(一)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33号)精神,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

(二)农村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五保、孤儿及重点优抚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按政府政策规定予以补助。个人全额缴交后相关部门再补贴到个人。

◆◆◆参保登记方式

福绵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

◆◆◆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时间规定

从年9月1日开始缴交年度保费。

初次参保的人员,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前缴纳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参保人员,在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前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年度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再办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新生儿除外)。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按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冠心病、糖尿病等29种特殊门诊疾病经二级(县)医院认定可享受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实行限额按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按病种划分,最高的可达到元。

(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图文采集:福绵区社保局

编辑:庞飞勇梁宇

出品:福绵区新闻中心

投稿邮箱:fumianxuanc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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