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转移就业等相关
商城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转移就业等相关政策解读
一、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缴费政策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80元。县级财政对特困救助对象和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0元进行资助。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门诊报销政策
1、个人账户:家庭账户标准为每人70元,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门诊统筹:不设门槛费,在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时报销比例65%,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20元。
3、门诊慢性病:除恶性肿瘤和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的参保人员可凭化验单、病检等相关资料随时申报,其它慢性病申报一般在每年的6月或12月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经鉴定通过后,参保患者每月可按病种定额报销,不可累计使用,报销比例70%。
(三)住院报销政策(第一道防线)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元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二医院(含二级)
400元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二医院(含二级)
600元
6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医院
1000元
10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二医院(含二级)
600元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医院
1500元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1500元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四)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第二道防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合规自付费用1.5万元。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五)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第三道防线,省委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
对象: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三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是困境儿童。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合规自付费用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万元(含1万元)报销40%,1万-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50%,1.5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80%,5万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六)医疗救助政策(第四道防线,属于民政医疗救助)
对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9种门诊病按10%救助,封顶5000元;住院审核费用在3万以下的低保户按70%救助,特困人员按80%,集中供养特困按90%救助,封顶1万元;住院审核费用在3万以上的低保户按70%救助,特困按75%,封顶2.2万元,困难群众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剩余部分按50%救助,封顶1.7万。
(七)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第五道防线,属于民政医疗救助)
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户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偿后的自付合规费用分级分段给予救助,乡级按95%,县级按90%,市级按85%,省级和其他意外事故的按80%,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3万元以下救助。
二、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缴费标准
个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5000元之间16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县级财政对特困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缴费档次进行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每人每年30元进行资助。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基本条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
2、缴费条件: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其中制度实施时已超过45周岁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最多15年;制度实施时未超过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至少15年。
三、转移就业脱贫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开发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安排符合岗位需要、外出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由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开业补贴。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奖励。
(三)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对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达到30%以上,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五)对各类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信息员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并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求职就业补贴。
(六)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七)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
(八)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学习)的,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贴;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的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减轻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负担,调动其参加培训积极性。
办公
医保7951960
民政局医疗救助中心7881169
就业服务7951926
培训 7951907
居民养老保险7951969
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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