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GCP逐条学

第八十二条

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内容包括:1试验用医疗器械运送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或者序列号,接收人的姓名、地址,运送日期,退回维修或者临床试验后医疗器械样品回收与处置日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2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3监查报告、核查报告;4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解读:记录与报告规定之三:申办者记录规定,具体内容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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