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种类

依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

一、医源性纠纷(见上期)

二、非医源性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一)因患方缺乏医学知识而引起的纠纷

例如,有一名29岁的壮年男性病人,因急性阑尾炎入院,经检查确诊后施行阑尾切除手术。麻醉前,经试验病员对普鲁卡因过敏,所以决定采用利多卡因硬膜外麻醉。麻醉按常规操作,药物剂量也严格按标准使用。实施麻醉20分钟后,病人开始头痛,接着抽搐,采取措施后病情仍在恶化,继而心跳、呼吸停止。经全力抢教,第4天死亡。病人家属认为,病人正当壮年,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根本不致于死亡,其死亡完全是医务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定为医疗事故,赔偿损失。经技术鉴定,该病人并不是因为麻醉药过敏反应导致死亡,最大可能是毒性反应引起心跳骤停,虽经抢救复苏,但由于心脏停跳长达15分钟,造成严重的脑缺氧,形成脑疝,致心跳再停而死亡。麻醉药(利多卡因)的毒性反应是事前难以预料的意外,并且目前尚难避免。在病人从诊断到手术再到抢救的整个过程中,医院方面没有任何过失,因此死亡实属医疗意外,不是事故,医院对病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非医源性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二)因患方有意嫁祸医方而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有各种各佯的具体起因。医院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例如某男性病人,45岁。医院就诊,自述3小时前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头晕、恶心,无其他不适,经检查,脑部未见异常。医生对症处理后,嘱其回家休息,如有变化随时复诊。下午6时,家属将医院,病人已经死亡。家属及单位均认为是耽误了病情,才造成死亡。家属强调病人因公受伤死亡,家中有3个子女需要抚养,提出一系列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以减轻单位负担。医院坚决不同意,建议尸检。经法医检验,证实病人是服速可眠中毒死亡,死者脑部根本无伤,自称头部受伤是假,目的就是骗取公伤以狭得抚恤。另外,也有地痞无赖式的恣意生事无理取闹的,以及在公伤、医院分医院的。

(医生和律师,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朋友!)

李锋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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