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来
10月26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加我市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元/人·年、二档元/人·年。
《通知》强调,我市将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力度,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稳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扎实推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
◆◆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力度,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我市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元/人·年、二档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年9月至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元/人·年、二档元/人·年。
第1眼记者了解到,集中参保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立足居民医保筹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从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稳
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年度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一档参保人元,二档参保人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水平,稳步扩大病种范围,稳步推进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统一。
调整在渝高校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年1月1日起,对当年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其医保待遇享受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强化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扎实推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持续巩固医疗救助水平,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
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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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唐畅杨汶霖编辑吴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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