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有调整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现将年7月起大连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在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继续按照6月份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省社保中心统一部署进行重新核定,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医疗、生育保险

1.年7月至年6月,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元/月为上限基数、以元/月为下限基数。

2.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元/月作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上月缴费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元/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三)市内五区采暖费

年7月至年6月,市内五区企业采暖费缴费基数为元/月。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标准

(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

年7月至省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暂按6月标准执行,待相关文件公布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

年1月至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按元/月标准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按本人工资计发基数的,按元/月标准执行。

三、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无需再按往年惯例申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年7月-年6月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按照年1月已申报的职工工资为依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由于系统处理数据周期较长,7月15日后可按每月正常流程申报缴费。

新闻大连()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人社

编辑:婧琦燕子

美编:孔德成

主编: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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