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费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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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政策
居民须知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参保人员需携带的材料:
1.续保人员需持:户口本、医保本。需更换医疗保险本的居民请按新参保人员准备所需材料。
2.新参保人员需持:户口本、一寸免冠照片1张。
3.中间断保人员需持:户口本、医保本。
4.在校大学生需回所在大学交保,社区卫生机构不再接受大学生交保。
5.原则上不接受不是新乡市本地户口的外地居民参保,若长期在新乡本地居住需要参加新乡市城乡居民医保,则请提供未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证明。
6.上述所有人员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均不能再参加本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异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参保人个人负责。
7.凡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请自行向本中心工作人员主动说明,未主动说明的居民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参保人个人负责)但长期处于未交费的居民,需到当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医保状态并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停保且不欠费用证明,方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额度: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普通人群缴费标准元;大学生(驻新六所高校)缴费标准元。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疗范围
起伏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80%
医院
-0元53%0元以上72%
类别
医疗范围
起伏标准(元)
报销比例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0元53%0元以上72%
医院
0
0-元50%元以上68%
省外
0
0-元5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确定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我市按照每年每人75元的筹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为元。原有的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仅限县、乡两级)的自付部分。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5万元,封顶线为4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4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五、参保收费时间:
我中心定于10月25日——11月30日为医保收费时间,
周一至周五下午2:00点—5:00点;周六上午8:00点——11:00点。
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六、参保收费地点:
新乡市荣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医院)后院一楼体检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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