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人,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医
田女士是区内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最近喜得一子,升级做妈妈了,在得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消息后,高兴之余心里又夹杂着一丝隐忧,考虑到公司还在申请缓缴社保期间,不知道生育保险金能不能顺利地领到,怀着一丝侥幸的心情,田女士线上办理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在收到申请后,医保部门按照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文件精神,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进一步免除田女士的后顾之忧。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补缴费款期限。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政策问答
1.用人单位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除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外,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么?
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2.本市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19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3.用人单位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最迟应于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资料:金山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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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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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羽沈彦菲
上观号作者:上海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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