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应具备什么资质应当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一、药师应具备的资质
药师应当具备卫生健康部门评定的相关药师职称,而不是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工”证,否则违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一、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药师应具备的资质。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2.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二、药师应当承担的职责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药师应当承担的职责。
1.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2.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4.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5.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8.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9.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四、医疗卫生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章附则
(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五、无药师资质的人调剂的处方违法处罚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新的法律应该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版,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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