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涵春堂中药饮片公司生产劣药被罚为豫园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76000001号)。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的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为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年版一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没收违法物品。

年12月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包装规格:1kg/袋)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白茅根[性状]项的检验结果为“具白茅根性状特征,但残留须根、膜质叶鞘、泥块等杂质较多”,不符合中国药典年版一部的规定(报告书编号:YC04874)。

经查,年11月18日至23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包装规格:15kg/袋)kg。年3月21日至年3月26日,当事人分9次将上述白茅根(包装规格:15kg/袋)分装成1kg/袋,共.8kg,合计报损7.2kg。年3月27日至年6月3日,当事人销售该批白茅根.8kg。此外,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1kg,当事人抽样0.15kg。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当事人主动开展药品召回,共召回93.4kg。

该批白茅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4月24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包装规格:1kg/袋).25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叁拾叁元壹角叁分;

3.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玖佰玖拾玖元贰角。

童涵春堂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buniuzaiku.com/ylfz/1225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